基建工程项目变更的管理规定

  admin        2010-03-29        317

基建工程项目变更的管理规定

一、        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一般包含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两大类。设计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洽商单两种。工程签证,是指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需要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于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本规定所涉及的基建工程项目变更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量”等。

二、        变更的程序

1  任何工程变更首先要由业主、监理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附带变更预算。

2  变更申请应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请和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对该项变更的可行性审查后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呈报基建处。

3  由基建处组织技术力量对变更申请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变更按照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后编制工程变更文件(主要包括变更申请、变更预算、变更审批表、变更通知单)。

4  基建处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

5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规划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审定。

三、        批准权限

1  工程变更估算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学校领导审批。

2  工程变更估算在2000――10000元的项目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3  工程变更估算在2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地代表报请基建处领导同意后,签字审批。

四、        变更的原则

严格控制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有可能使项目投资超出原来的预算投资,必须严格控制。

五、        变更的办法

确实需要做变更处理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  因甲方使用要求需要变更的,首先由计划科征求设计部门意见,在不影响建筑结构的前提下,向主管领导汇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签订《变更会签单》,会签结束后,由驻工地代表出具《变更通知单》,通知监理及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2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需要变更的,由计划科征求设计部门意见,设计部门认可后,由工地代表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组织基建处有关人员充分论证,确保变更的可行性,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同意后,签订《变更会签单》,并向监理及施工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

3 、因施工图设计不清或疏忽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先由设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计划科签订《变更会签单》,并向监理及施工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

4、 工程变更不得后补,特殊情况下,征得基建处处长同意,可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但监理单位2天内必须按规定补办好正式变更手续。

5、 未经基建处及上级领导同意,设计院所出变更不得转发监理公司和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擅自让设计院出具的变更通知,基建处不予任可,并在决算中剔除。

6、工程变更通知统一使用基建处印制的表格。有效的变更通知应有基建处处长签字、基建处公章和登记编号章,未经同意或后补的变更通知无效。内部审核人员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时发现无效变更项目内容可以不计算。

7、工程变更文件要及时整理归档。

六、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价格计算变更价款;合同中有类似变更情况的价格,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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