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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基建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基建处印章,保护学校与基建处合法权益,促使印章管理工作统一化、制度化及规范化,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印章的刻制与保管

1.印章的刻制由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基建处处务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办公室审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刻章事宜。

2.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基建处印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需上缴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联系相关部门统一封存或销毁。

3.印章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人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与方法

印章使用须遵循印章的职能和用途,不得乱用和串用从而导致无效使用。

1.公章的使用范围

 ①以基建处名义形成的文件,如通知、请示、报告、方案、纪要、回执等;

 ②基建处对外提供的各类报表;

 ③以基建处名义提供的信函、工作联系单、证明材料等。

2.用印必须遵循正确的方法

 ①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

 ②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③印章一般盖于部门名称的中部,并能骑年盖月半遮日。做到不漏盖,不错盖,浓淡均匀,清晰完整。

三、印章的审批

1.印章使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2.使用印章必须按要求填写《周口师院基建处印章使用审批表》,内容包括:用印内容、用印日期、用印份数、经办人、主管处长审核签字、处长签批等。

3.印章须经主管处长审核签字、处长签批后方可使用,没有经过签批的,保管人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或擅自使用。

4.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印章登记台帐,使用印章一律登记入台帐,定期整理并归档保存。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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