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周口师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体制

第一条 决策机构:学校党委及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投资规划、建设选址、建筑方案、设计标准等基本建设的重大问题。必要时,成立周口师范学校基本建设领导组,具体指导周口师范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

第二条 管理机构:周口师范学校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能。

第三条 监督机制:监察室、审计处是学校内部设置的对校内基建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审计检查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工程立项、招标、材料采购、决算审核等重大环节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四条  建筑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施工工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建筑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施工工程委托中介机构邀请招标或校内邀请招标。校内邀请招标时由基建、监察、审计、财务、使用部门共同参加。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材料、设备采购等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材料、设备采购等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邀请招标或校内邀请招标。校内邀请招标时基建、监察、审计、财务、使用部门共同参加。建筑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把业务直接委托给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

第八条  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招标在有关部门及校内监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凡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组。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校长负总责;主管副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处长及主管副处长负直接领导责任、施工科长及工地代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任何变更都要遵守设计审批原则。

第十四条  确需变更的,技术变更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变更费用估算价款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变更费用估算价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估算价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严把建筑材料入场关。每个施工项目都要设立专门的材料管理人员。对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准进入工地,确保建筑材料合格、优质。

第十六条  严把隐蔽工程关。所有隐蔽部位,都要实行工地代表旁站制度,对特别重要的隐蔽部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复查、签字。

第十七条  严把施工工艺、施工工序关。

第十八条  严把工程验收关,工程的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牵头,设计、质检、施工、消防、监理、勘察、使用等部门参加,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明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条  监督施工单位安全帽佩戴、个人劳动保护、施工架子、安全网、洞口、沟道等处防护措施的落实以及机电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监督安全事故易发部位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如预防高空坠落、物体击伤、机械伤害、触电、坍塌、防火等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监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消防道路畅通,消防设施齐全,并经常检查消防组织落实的情况。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技术资料、技术咨询、工程监理等合同及其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由主管科室起草、处务工作会讨论、处长签字、学校主管领导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管理责任:

(一)   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

(二)   因经办人未按规定的范围、时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按合同执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问题、影响工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